陳水扁家七億元鉅款,在國際間匯來匯去,瑞士檢察官以涉及洗錢犯罪請求我國協助調查。我國政府和司法單位應協助瑞士檢察官調查,並立即發動自己的偵查,早日發現真相,以維正義。
陳水扁宣稱是「選舉結餘款、吳淑珍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匯往國外」,這種說詞,大概沒有幾個人會相信。因而,在扁家匯出鉅款此一確定事實的前提下,該筆鉅款究竟來源為何?是否涉及犯罪?又以何方式匯出、為何匯出?匯出目的是否與犯罪或掩飾犯罪有關?相關行為有多少人參與?這些疑問,皆是兩國司法單位必須查明的重點。
在司法協助方面,不論有無外交關係或者司法互助協定,基於互惠的原則,瑞士政府過去既然願意協助我國取回大量有關拉法葉案、汪傳浦等人在瑞士銀行的資料,以便我國司法單位調查真相,則如今瑞士請求我國政府協助提供相關資料,以便該國追查扁家是否涉及犯罪,我國自有協助的道義責任。更何況,這是涉及我國前政府首長犯罪嫌疑的重大事件,基於維護國家法紀的要求,我國政府和司法單位也必須協助。
瑞士方面要求提供的資料其實非常具體,大致分為:扁及子、媳的職業、收入等,以及扁和家人目前所涉司法案件的情況,這當然包括國務機要費弊案、偵查中的巴紐案、華揚案等。依瑞士方面的要求判斷,瑞士檢方是要以此資料比對其所已掌握的事證,研判扁家鉅款是否有合理來源?是否可能與犯罪所得有關?而以上資料在我國幾乎均已公開,就算是國務機要費的證據部分,總統既「註銷」機密,已無任何顧慮,理當迅速整理提供。
最重要的還是我國司法單位的調查。別的不說,前政府首長的醜聞,倘若竟由他國司法人員查出而公開,將置我國國家顏面於何地?如今,扁家洗錢的事實已經是由他國提出了,我國司法單位恐怕要加緊行動,以免瞠乎其後。就此而言,其實我國有地利之便,理當較瑞士方面更快找出真相。
國人對司法檢調機關並沒有很大的信心,原因在於檢調機關處理案件的政治考慮太多。即以扁家匯款案為例,民國八十五年即已公布實施的「洗錢防制法」明文規定,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,應留存紀錄並向政府指定機構申報。扁家七億元鉅款匯出,即便分數次處理,每筆金額也相當大,經手的金融機構是否依法申報?如已申報,獲得資訊的機關有何處置?而如此大量金錢匯出,顯然有追查的必要,連瑞士檢察官都有反應行動,我國的司法檢調卻迄仍「毫不知情」,實在太不合理。然而,換個角度來看,倘若完全查不到扁家匯款的紀錄,那麼本案的複雜與汙穢就更不堪想像了。
如今,案件已然爆發,我們要求檢調機關立即展開調查;而且,依拉法葉案模式「以錢追人」,即由金融機構開始追查扁家當初是交由誰處理?然後向參與者查究由何處取得款項,循線一直往來源追查。而為了防範串供、湮滅罪證,檢調機關應該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偵查作為,否則仍屬自由之身的陳水扁和家人,大有機會阻礙本案的偵查行動。倘若如此,國人必定對檢調機關感到極度失望。
昨天早上,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等直驅陳水扁宅查案,劍及屨及,值得喝采,希望這是重建特偵組公信力的第一步。 〔2008年8月17日《聯合報》社論〕